(原标题:聚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条件和内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相关信息尚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申请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 2日
附件: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