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13 点 30 分
现场会议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 30 号恒银金融科技园 A 座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增加内容:第二十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购买公司股份。
- 增加内容: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第二百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增加内容: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四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二百四十七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