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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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9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252.5749万股的1.93%,其中首次授予360万股,预留30万股。
|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比例|占当前股本 总额比例|
| ---|---|---|---|---|
| 乔海兵|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30|7.69%|0.15%|
| 技术 (业务)骨干员工 (共 25人)|技术 (业务)骨干员工 (共 25人)|330|84.62%|1.63%|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60|92.31%|1.78%|
| 预留部分|预留部分|30|7.69%|0.15%|
| 合计|合计|390|100.00%|1.93%|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2024年 8月 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或与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人员,无需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尚需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无需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