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景旺电子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规避法律法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产生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事前通知、事中报备、事后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本人离职后半年内等情形下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