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GS-01-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股东会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的城市。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代理人超过 1名时,还应注明每个代理人分别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席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新股;
(七)公司发行债券;
(八)回购本公司股票;
(九)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