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花科创舆情管理制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应对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的影响,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舆情包括负面报道、不实报道、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影响股价的信息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成立舆情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负责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决策、部署、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监控媒体信息,收集、整理舆情,通报证券与投资部。 第九条 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监控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汇总报送证券与投资部。 第十条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 证券与投资部收集、分析、核实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汇报舆情领导小组,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预测预判,强化监测监控力度,制定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协调宣传、勇敢面对、系统运作。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包括汇总整理报送证券与投资部,核实信息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包括自查、沟通、信息披露、危机恢复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会议,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与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开展监控,采取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 知情人员对舆情及其处理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关联人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