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花科创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4年 8月 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自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 (二)权责清晰原则。 (三)量力而行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单位或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依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方案的相关审批文件、捐赠证明、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捐赠的或者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