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979.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0%。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30%;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30%;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25元/股。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须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进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