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以加强管理并明确程序。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受托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拟增持股份的方式;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