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担保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文件。
第四条 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对外部企业和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三)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审议此类担保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和合同签署
第九条 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财务报告、融资明细、主合同复印件、反担保条件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按公司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公司对参股、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公司与其他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进行担保或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若公司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时,其他主要股东应提供相应比例的反担保(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除外)。公司对远东股份系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收取担保费,按月结算并作为业绩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 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务人员完善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服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保管对外担保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第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及时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议、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三条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直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