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由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依法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年 4月 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并于 2010年 4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Easpr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号总部基地 18区 21号 邮政编码:1001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6,500,77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高技术材料,直至成为所在行业国际上的领先者;为先锋产品开发新材料,创造美好未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研究开发、销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 5名法人以及 18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6,500,774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