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0万股,并于2008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交直流电源成套设备、电力监测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7,806,17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等职权。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送出、公告方式进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等原因解散。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