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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 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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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并于2015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钢球制造、销售;滚子生产、销售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列出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403.048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特定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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