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成立于1984年7月20日,并于1993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大街1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5,187.8595万元。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实力,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和社会作出贡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及投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和销售建筑材料等。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了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以及董事会提案程序等内容。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总经理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行使包括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当任何监事提议、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发生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等情况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