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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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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该规则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并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包括:

  • 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董事会拥有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多项职权。
  • 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设立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及专业事项。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等职责。
  •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事务。
  •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议案议题等内容。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担保事项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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