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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股份: 累积投票制度(2024年8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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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监事选举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投票权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监事特指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第五条: 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 第六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 第七条: 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人选。
  • 第八条: 按照拟选任的监事人数,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监事人选。
  •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 第十条: 被提名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
  • 第十一条: 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 最终提交股东会选举。
  • 第十二条: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资料,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并提供相应选票。
  • 第十四条: 多轮选举时, 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投票权不能交叉使用。
  •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包括股东有权按意愿投票, 但最终所投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等。

  •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

  • 第十七条: 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 位于应选人数之前的当选, 但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十八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但已当选人数已超过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 第十九条: 若当选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应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进行选举。
  • 第二十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未能决定则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 第二十一条: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若选举过程中出现未列出的情况,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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