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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8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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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8修订))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符合特定条件,包括良好的道德品行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等。 第六条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可连任。 第八条 当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主要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等。 第十三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非现场形式。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提前5日通知,临时会议应提前3日通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需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信息、代理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委员可能被撤销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的委员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的委员可自行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在不计入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情况下审议议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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