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庚星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更新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为浙六和法意(2024)第1280号。意见书指出,海歆能源作为持有庚星股份24.10%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并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海歆能源在庚星股份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召集后,自行召集了此次会议,并提前15天通知了全体股东。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包括罢免多名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内的多项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持有25.1609%的股份,另有248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代表25.1232%的股份。会议还补选了新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确认,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决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需注意,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最终,六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