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此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和条件,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资源,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方式,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提出选聘建议,监督审计工作,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多种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对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失去承接业务资质等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调查,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的行为,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