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确认,宇通重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确定方法、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等。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实施激励计划的法律程序,后续还需履行包括公示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等,共计19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特定股东。公司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激励计划不会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