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科学、安全、高效的决策过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对外投资决策中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投资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则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CEO为决策机构或人员,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投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达到特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这些标准包括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交易标的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及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未达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更小规模的由CEO审批。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若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项目提出后,由CEO进行初审,超过其权限的上报董事会。项目初审通过后,进行立项前调研和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CEO组织项目审定,董事会决定是否需上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标的是股权的,需披露审计报告,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由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负责项目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初步评估,提供投资建议。财务部门负责资金和财务管理,法务部负责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参与谈判,评估法律风险。内审部负责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包括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参与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财务部门需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内审部负责定期或专项审计,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不可抗力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或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与公司经营方向不符、连续亏损、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如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重大诉讼、重要合同订立、大额银行退票、重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重大行政处罚等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