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谊集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集团”或“公司”)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2020年11月24日,华谊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办法与管理办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肯定意见。2020年12月4日,上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华谊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12月16日,华谊集团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7月1日,华谊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内容涉及激励对象在特定情形下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以及激励对象退休、调离公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下的权益处理规则。修订后的规则简化了因非工作能力、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辞退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处理流程,同时调整了退休、调离公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激励对象的权益折算规则,允许按实际服务年限比例折算调整可解除限售权益。
此外,华谊集团调整了激励计划中的对标企业,将中化国际、叶氏化工集团从对标企业名单中移除,原因是这些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这一调整旨在确保对标业绩的合理性。
国浩律师认为,华谊集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