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6-064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
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民终 46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李露女士未完成金海运的业绩承诺,造成公司的巨额商誉损失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2024 年 3 月,公司收到了一中
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沪 01 民初 97 号)。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诉讼各方
当事人、案件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
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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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李露女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由一中院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泰州中院”)处理,2025 年 1 月,泰州中院受理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3)。2025 年 4 月,公司向法院寄送变更诉请申请书,诉讼请求由商誉损
失 17,189.83 万元变更为可得利益损失 14,822.08 万元。
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案向泰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 3,000 万元。
泰州中院出具了《执行保全情况告知函》,轮候冻结了李露持有的股票共 70,312,500 股【证券
账户:0201422554,证券代码:300008,证券简称:天海防务,冻结案号:(2025)苏 12 执保 2
号】,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 2025 年 6 月 23 日至 2028 年 6 月 2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75)。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82,90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87,904 元,
由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披露
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2025)苏 12 民初 2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向公司送达了立案受理短信通知【案号:(2026)苏民终 46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35)。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民终 465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82,904 元,由上诉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82,940 元中的剩余部分 36 元,
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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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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