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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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五矿发展”)拟
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
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 100%股权、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所接受五矿
发展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五矿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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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声明事项及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载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及
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五矿发展的说明,五矿发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
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潘 玥
齐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