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光医疗: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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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5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
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
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
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
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
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3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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