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光医疗: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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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0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3:
                                      《关
于制定<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
受聘兼任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联席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必须
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联席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后,应与其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负责处理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联席总经理履行职务;联席总经理不
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
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三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批准,代行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职权。
  副总经理应定期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应比照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适应,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具体分
工确定。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解
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五章    财务总监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
任。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进行工作。财
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工作职权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
理、联席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编制公司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等定期报告,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审核,负责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联席总
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
职责及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联席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
时可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
员为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
一般在每个月召开一次,作为例会。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
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
工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七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述情况
需要提前解聘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
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
董事会批准前,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要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承担经济责任,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
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
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
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提出
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
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需要报
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在接
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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