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9 2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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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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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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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并在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买卖。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后及
时收集董事意见,填写《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函》(附件2),在
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
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
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董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董秘关于买
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公司
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高及
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报告表》(附件3)。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
上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监会申报,并按有关信息
披露规定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香港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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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五条 公司董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
  公司董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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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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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
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劵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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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劵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
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公司股权激励
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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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赠股本)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
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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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
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
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
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增
持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欠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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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六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
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
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
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三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属于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
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
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
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
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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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属于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
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
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
持该公司股份。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三次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
董事会有权按权限范围予以撤换或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若
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为,参照本制度“第六章”的规定
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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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附件一: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证件类别及号码
证券账号
证券类型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
原持有股份数量                               (股/份)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后持有股份数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中关于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相关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
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附件二: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函
                               编号:
 __________(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                  )已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收悉。
  经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您在问询函中提及的拟交
易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属于/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规定的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窗口期间或其他期间,遂_____(不同意
/同意)您在上述期间买卖本公司证券。
  本回复函发出后,若上述拟交易期间公司发生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形,董
事会将另行通知您,请以书面为准。
  本回复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秘书各执一份。
                                     董秘签名: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三: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报告表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进行了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
证件类别及号码
证券账户
证券类型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股/份)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数量                            (股/份)
本次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本次交易数量                                 (股/份)
本次交易价格                                 (元)
本次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数量                            (股/份)
上年末至本次交易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股)、价格(元)
   本人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证券交易,且并
 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应公告而未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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