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为独立董事,且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或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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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
长及总经理(如适用))继任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须依照《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职权范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最终作出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
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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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
司的关联(连)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通过有
关议案;
(六)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
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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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第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