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6-32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 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
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丁红
岩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62
人,代表股份262,383,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17,30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3.9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4人,代表股份45,07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4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0人,代表股份45,387,23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4人,代表股份45,07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40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148,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3%;
反对 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弃权 35,1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51,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109,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7%;
反对 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弃权 41,2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13,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906,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69%;
反对 1,44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1%;弃权
总数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909,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1803%;弃权 34,0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熊孟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