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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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
与中长期结合的薪酬机制,规范决策与发放程序,保障股东、公
司及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权属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含
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前置研究把关,确保薪酬管理与
国企改革方向一致。
 (二)激励约束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业绩、风险责
任、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强化业绩导向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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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标准透明、分配合理,兼
顾内部公平与市场水平。
   (四)动态适配调整:与公司经营指标、行业周期、上级单
位管控要求联动,适时优化。
   (五)依法合规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履行决
策、披露与追索扣回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应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执行。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为专门工作
机构,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拟定、审查其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主要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标准、考核办法
及调整方案;
   (二)组织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核算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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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审查绩效年薪递延支付、止付、追索扣回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向董事会报告薪酬与考核执行情况。
 第七条 执行与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部、战略企管部、财务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薪酬核算、发放、税务代扣、薪酬档案
管理、内部流转、信息披露及相关支撑工作。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八条 内部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
单独以董事职务领取薪酬,按其其他职务对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 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社会保险等由
委派的股东承担。
 第十条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一)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薪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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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赴外地调研等相关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由公司承担。
   (三)除津贴外,不领取其他薪酬、奖金、福利。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会
务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
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六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并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省人社厅每
年核定的省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固定倍数确定。
   第十四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
调节系数确定。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业绩完成值低于上一年
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应下降或不增长;企业当年新
增亏损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
降。受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行业下行压力、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因素影响的可予以相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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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估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年薪
总水平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确定。
          第四章 考核与核定
 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以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考核办
法开展年度及任期考核,不另行设置独立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认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级、任期考核等级,以经理层成
员任期制和契约化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薪酬分配
系数。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税务处理
 第十八条 发放规则
 (一)基本薪酬:按月平均支付,如当年基本年薪标准未确
定的,暂按最近一个年度标准发放。
 绩效年薪:按照固定比例按月预发,考核期中,可按照上级
单位相关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在任期
考核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按照核定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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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多退少补。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辞职、解聘、退休等离
任的,按实际任期与实际绩效结算薪酬、津贴。
   第十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
用。
   第二十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权属企业或外部单
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报酬,国家及上级单位
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 薪酬追索、止付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追索扣回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对相
关人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进行重新考核、止付、追索扣回,追
索范围包括已支付及未支付部分,适用于已离任、退休人员:
   (一)财务造假、虚假记载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
   (二)重大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结果严重失实,影响薪酬核定的;
   (四)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履职重大失误的;
   如因宏观经济、行业政策重大变化导致业绩不实的,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可减免追索扣回比例。
   第二十二条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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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根据经营战略、业绩变化、行业水平、监管机构
等要求,适时调整薪酬体系与标准。
  (二)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按权限履行董事
会、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部监督
  公司党委、董事会对薪酬制度执行、决策程序、发放合规性
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
  严格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总额、结构、考核依据、递延支付、追索扣回等情况,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违规责任
  对自定薪酬、超额领取、违规兼职取酬、虚报业绩等行为,
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及《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办法与新颁布规定
冲突,重新规定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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