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保护公司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部门报告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当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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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涉及有关交易事
项的,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相关各项
交易累计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的子公司。本办法对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
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
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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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
会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
息披露。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日常信息披露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
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汇报、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负
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为所在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本单位的信息报告联络人(事先通过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的认可)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
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
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联络
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
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及时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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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办法,并报公司证券事务
部门备案,以保证公司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上报信息应当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门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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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关监管机构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
的各项信息。涉及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
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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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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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联交易;
交易。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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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500 万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已经按照上述第 1 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事件:
(九)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的重大风险事项:
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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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金额达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序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刑事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或子(分)公司出现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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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相关决议;
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变化;
生变动;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
变化等)
;
果产生重大影响;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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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
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办
法所述的重大事项,并随即将与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经责任
人签字后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以下进展
之一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通报该事项进展
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
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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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重大项目组会议等重要
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
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
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
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相关机构履行
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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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
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
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
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
照《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事务部门报告
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
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对相关问题
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
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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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
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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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南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人员统计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联络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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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南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重大信息报告单位
重大信息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单位责任人 责任人手机
报告单位联络人 联络人手机
重大信息概要(具体材料可另附页)
:
报告单位责任人签字 联络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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