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8 号)批复,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人民币 209,999,998.4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83,631.8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7,416,366.65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交易上市公告。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
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
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
机构”)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李翔、李丹
联系电话 010-839392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12
注册资本 540,170,563 元
注册地址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
主要办公地址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
法定代表人 王春翔
实际控制人 王春翔、王渊、王晶
联系人 张敏
联系电话 0357-55533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4 年 9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0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交易发表意见;
关文件;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由于夏姗薇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李丹女士接替夏姗薇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剩余募集
资金为 1.2 万元,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
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翔 李 丹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