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机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专业性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需独立
董事独立判断的事项进行讨论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独立董事人数及构成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共同推举
产生,负责主持专门会议。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独立董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下列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二)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三)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有事项需要审议时。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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