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范运作》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科恒股份出具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
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文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形成
整改建议及整改计划,相关公司和部门已根据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这部分缺陷
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形成整
改建议及整改计划,相关公司和部门已根据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这部分缺陷对
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徐毓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83 号),相关事项系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银
行账户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所致。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制定了整改计划并明确了
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开展了整改工作。
四、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
查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的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市公司存在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见“三、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持
续督导机构提示上市公司结合最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
规则要求,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有效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切实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圣莹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