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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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不断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
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与公司业绩,同时
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任、能力、贡献、利益相统一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等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利益。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可以发放一定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50%。
  (一)基本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岗位职
责、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
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按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奖励,具体发
放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
月开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
内部的薪酬发放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公司可以全额
或部分追回: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的;
  (五)被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在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一
个月内拒不退还追索扣回金额的,公司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时,经薪酬委员会提议可以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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