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医药: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7 2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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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
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
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符合行业与公司业绩,同
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
挂钩。
  (五)绩效原则: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考核体系,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
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
强度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
具体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考核后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
按公司相关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
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
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
公司可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辞职以及非因工作调动原因被免职的;
  (四)被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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