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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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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10 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法律意见书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百洋产业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5 日(星期四)15:00 在广西南宁高新技
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奉强先生主持,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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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478,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844%。
投票的股东共计 7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58,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65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71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958,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9%。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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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
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6,355,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6%;反对 67,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77,2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66%;反对 67,45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4438%;弃
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09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6,360,2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反对 72,6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81,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83%;反对 72,61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072%;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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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14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6,350,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8%;反对 11,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74,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72,1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62%;反对 11,64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43%;弃
权 74,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19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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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范晓东
经办律师:
江丹丹
日期:2026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