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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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 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内
设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所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
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会
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 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
为准。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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