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
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 号)精神,
根据《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
则》(中科实人字〔2025〕71 号)相关规定,按照全面落
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中科三环)及纳入合并报表的中科三环控股企业
(简称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 三 条 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
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津贴和补贴包括实行货币化改革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性收入。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定工资总额单列项目,严
禁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和津补贴等。
第 四 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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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
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和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
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
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
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决策程序
第 五 条 中科三环上级(国资)单位为中科三环的
薪酬监管部门;中科三环为其所属控股企业的薪酬监管
部门。
第 六 条 中科三环对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监管职责主
要如下:
(一)审定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备案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动态监控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四)对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五)监督检查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情况,提出惩处意见;
(六)其他应该由薪酬监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 七 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内部决策程序自下
而上为企业的薪酬管理部门、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按照规
定应由党组织进行前置审议、研究讨论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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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部门工资总额管理主要职责
如下:
(一)拟订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拟订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组织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职工收入分
配管理的有关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开展工资总额
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清算评价。
第 九 条 企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工资总额管理主要职
责如下:
(一)审议并决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按
要求完成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
企业内部清算评价结果。
第 十 条 对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多个国有资本出
资参与设立且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占多数席
位、拥有主要负责人人选确定权的国有企业,由国有第一大
股东对其工资总额参照控股企业实行监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 十 一 条 企业分充分竞争类与非充分竞争类实行工
资总额分类管理。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
业,执行充分竞争类企业管理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
业,执行非充分竞争类企业管理要求: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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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指标中利润类指标占比低于 50%;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
或利润总额 30%以上来源于其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关联单
位、下级单位;近三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收入占企业
全部营业收入比重平均超过 10%以上。
中科三环及控股企业的竞争类型由中科三环审核后,报
中科三环上级单位审核,并由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科控股)认定,报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经管委办公室)备案。各层级控
股企业确因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范围与上级企业竞争类型
不同的,国科控股按照“一企一议”原则认定其竞争类型。
控股企业的竞争类型每三年认定一次,确定后原则上三年不
变。
第十二条 中科三环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
内外各层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年
度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中科三环上级单位核定的符合规
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并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
幅度范围内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中科三环上级单位审
核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中科三环上级单位备案后执行。
控股企业自主编制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中科三环备案后执行。
第 十 三 条 企业每年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
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
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结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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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
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因政策性因
素、会计准则调整、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产生的非
经常性损益,在核定经济效益增减幅度时应予以调整。
计算经济效益时,剔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公允价值
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以实际实现的收益确认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当年利润总额等数据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预
算数据,经同口径调整后确定,上年实际数据按照上年度财
务决算报表数据并经同口径调整后计算确定。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增长
率×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其中:
总额-1
表1.综合考核评价系数(P)确定表
经济效益增长率 综合考核等级
(E)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E≥0 ≤1 ≤0.9 ≤0.7 0
E<0(非文化类) 0.25-0.7 0.7-0.9 0.9-1 1
综合考核满分为 100 分。依据综合考核得分划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综合考核得分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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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70 分(不含)至 60 分(含)为合格,60 分(不含)以
下为不合格。
α、β、γ分别指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人工成本投入
产出率调节系数、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其确定方法如下:
α为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根据表 2 确定:
表2.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α)确定表
经济效益增长率 企业当年人均营业收入/上年度
α
(E) 人均营业收入的倍数
E≥0
E<0
β为人工成本产出率调节系数,根据表 3 确定:
表3.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β)确定表
经济效益增长率 企业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上年
β
(E) 度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倍数
E≥0
E<0
γ为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根据表 4 确定:
表4.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γ)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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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
经济效益增长率
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γ
(E)
的倍数
E≥0
E<0
第 十 六 条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按第十五条中的公式
进行计算,当年利润总额等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数
据为基础,按相关同口径调整后计算确定。
第 十 七 条 综合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总收
入,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
综合考核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营业总收入指
标得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基本分+调整分
调整分=(完成值-目标值)÷2%
营业总收入指标得分=基本分+调整分
调整分=(完成值÷目标值-1)÷2%
第十八条 强化工资与效益联动,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
后至完全恢复前,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经济效益下降前
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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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原则
上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
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不低于5%。
第 二 十 一 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
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
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部门或机构等情况的,可参
照本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
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实行备案制管理。
其中非充分竞争类型的控股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
行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
机制健全的,经中科三环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
制。控股企业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的各层级子企业的工
资总额预算向其上一级企业备案或由上一级企业核准。经备
案或核准的年度工资预算,控股企业应向下逐级落实责任并
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
业周期性特征明显,战略性新业务投资占比较大等对经济效
益影响明显的控股企业,经中科三环批准,可探索实行跨年
— 8 —
度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
年均增幅不得超过符合规定的同期经济效益年均增幅。
第 二 十 四 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国有企
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速。其中,
非充分竞争类企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国城镇平均工资)3倍
的,充分竞争类企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倍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速不得
高于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远超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上述相应倍数的,应从严控制职工平均工资
增速。企业对所属境外子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所在国家或
地区同类可比市场薪酬价位较高水平的,应参照做好工资水
平调控。
第二十五条 对处于初创期、转型期、脱困期,或承担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专项任务等特殊情况的控股企业,可由
中科三环根据控股企业实际情况,在工资总额核定上予以适
度支持。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 二 十 六 条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按要求报
中科三环备案。预算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薪酬策略确定的本年度经营
计划实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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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情况预
测;
(三)本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具体联动测算办法;
(四)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
预算增减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
(五)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对标结果、年
度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六)相关报表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 中 科三 环 及所 属控股企业应建立工资总
额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密切跟踪监测预算年度相关
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资总额预算支出进度情况,确保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与效益联动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相匹
配,及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支出进度,防止超提超发工资。
第 二 十 八 条 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中科三环备案的工
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工资总额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应及时按规定编制预算
调整方案,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明显波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因客观因素导致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于当年9月底前报中科三环备案,中科三环合并工资总额预
算发生调整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中科三环上级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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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控 股 企 业 应 按 要 求 向 中 科 三 环 提 交 上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科三环依据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控股企业年度
工资总额清算结果进行审核,并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
行情况报告报中科三环上级单位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根据实际情况,
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单独设置工资项目明细科目进
行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在工资项目明细科目中单独列示。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经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
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细则,
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
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第 三 十 二 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
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及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
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
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不断完善内部
薪酬分配制度,明确各层级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与其
他职工薪酬分配的倍数关系,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
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严格规范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分
配,防止与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合理“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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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核心关键人才薪酬激励,企业工资总额内部分配应
向关键岗位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
及科技人才符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
激励政策适用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高精尖缺科技
领军人才和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技能人才,可参考同类
可比市场薪酬价位较高水平,采取“一人一议”的协议薪酬
分配办法;中科三环及各层级子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
适用“一人一议”协议薪酬分配办法的,经中科三环党总支
审议后,提交上级单位党委审议,并报国科控股党委履行决
策程序,向院经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严格规范
工资列支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
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
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
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
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
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
时,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连续亏损时,
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 三 十 五 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
实施科技人才专项奖励、员工持股、中长期激励等。清理规
范薪酬外收入,严禁设置超标准福利和违规承担个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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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薪酬外向各层级企业负责人发放其他货
币性收入。仅保留工资关系但不在企业工作的,不得领取绩
效薪酬、奖金,且薪酬水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吃空
饷”等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 三 十 六 条 中科三环将控股企业的薪酬福利管理作
为财务稽核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对控股企业工资
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工资总额
管理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财会、法务等监督内容。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
民主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科三环按照有关要求,将上年度企业工
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
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若出现超提超发行为,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相
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 四 十 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属企业工资总
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
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
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情况的,应从严调控其工资总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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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
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
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为: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
可发放工资额 10%以内的,扣罚绩效年薪的 10%;超发额(违
规列支额)超过可发放工资额 10%以上的,按比例扣罚绩效
年薪。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
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的,以
及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
案或核准程序的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对应处分。
第 四 十 一 条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审核把关不严、疏于管理等,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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