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5 证券简称:*ST 南置 公告编号:2025-079 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栋金融服务中心。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323,33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6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6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5,615,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66,292,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2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323,33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7637%。
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
同意 206,716,0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344%;
反对 28,775,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127%;
弃权 124,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716,0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344%;
反对 28,775,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127%;
弃权 124,8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405,1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024%;
反对 28,75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53%;
弃权 45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405,1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024%;
反对 28,757,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53%;
弃权 453,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2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15,6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917%;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46,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15,6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917%;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46,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10,2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95%;
反对 28,762,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4%;
弃权 243,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10,2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95%;
反对 28,762,5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4%;
弃权 243,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3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501,7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434%;
反对 28,762,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5%;
弃权 351,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01,7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434%;
反对 28,762,8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5%;
弃权 351,3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477,2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330%;
反对 28,78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165%;
弃权 354,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477,2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330%;
反对 28,78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165%;
弃权 354,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0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502,1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436%;
反对 28,762,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4%;
弃权 351,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02,1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436%;
反对 28,762,5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4%;
弃权 351,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448,0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206%;
反对 28,80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249%;
弃权 36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448,0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206%;
反对 28,80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249%;
弃权 36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510,2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470%;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35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10,2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470%;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351,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521,1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516%;
反对 28,812,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285%;
弃权 282,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21,1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516%;
反对 28,812,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285%;
弃权 282,5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99%;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06,4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78%;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55,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06,4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78%;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55,5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10,8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97%;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51,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10,8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97%;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51,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6%;
表决结果:通过。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06,708,8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313%;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53,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708,8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313%;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53,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96,4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260%;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65,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96,4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260%;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65,5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0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29,9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978%;
反对 28,761,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1%;
弃权 22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29,9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978%;
反对 28,761,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71%;
弃权 224,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51%;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同意 206,600,4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53%;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61,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00,4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53%;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61,5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0%;
表决结果:通过。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206,588,3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02%;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73,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88,3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02%;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73,6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600,7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54%;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61,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00,7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54%;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261,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9%;
表决结果:通过。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206,737,1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433%;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24,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737,1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433%;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24,8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465,2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279%;
反对 28,77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123%;
弃权 376,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465,2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279%;
反对 28,774,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123%;
弃权 376,4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9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737,1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433%;
反对 28,75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24,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737,1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433%;
反对 28,753,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7%;;
弃权 124,8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3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6,531,70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561%;
反对 28,754,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9%;
弃权 329,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31,7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561%;
反对 28,754,2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39%;
弃权 329,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0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908,509,8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748%;
反对 28,800,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710%;
弃权 50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4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307,5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5610%;
反对 28,800,4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235%;
弃权 507,9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5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908,861,3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123%;
反对 28,75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65%;
弃权 198,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659,0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102%;
反对 28,758,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55%;
弃权 198,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908,752,9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008%;
反对 28,75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65%;
弃权 307,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550,6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642%;
反对 28,758,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055%;
弃权 307,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0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908,539,8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780%;
反对 28,800,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710%;
弃权 477,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06,337,504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5737%;
反对 28,800,7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236%;
弃权 477,600 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顾赟、卢丹丹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