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6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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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五年六月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
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
议同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
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16日上午 9:15-9:25,9:3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41人,代表股份557,753,3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956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84,670,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5.7620%。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5人,代表股份473,083,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1946%。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
验证。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
理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
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54,00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273%;反对2,9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7%;弃权769,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62,58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52%;反对2,982,5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0%;弃权769,302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53,842,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2988%;反对3,178,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9%;弃权732,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2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203,35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38%;反对3,178,829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7%;弃权732,202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5%。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 志 怡              经办律师: 徐   烨
                       经办律师: 成宓雯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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