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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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s://www.eqs-news.com)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德国联邦公报
(https://www.bundesanzeiger.de)及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
刊登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邀请函》。
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
公布了《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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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华刚主持。
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eqs-news.com)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在 德 国 联 邦 公 报 及 德 国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eqs-news.com)刊登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邀 请 函 》、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hkex.com.hk)公布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及同日披露的其他相关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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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信息、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19,84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1.70%。此外,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8,873,218 股;D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41,533 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1,425,555 股。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证明,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2,3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99,093,1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9%。
根据 Computershare 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D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 D 股股东共 4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8,482,62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
根据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
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31,425,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4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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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符合资格。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非现场会议(含网络会议)的股东资格,
由非现场会议(含网络会议)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D 股及 H
股股东资格由 Computershare 及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协助公司予以确
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非现场会议
(含网络会议)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德国联邦公报及德国信息披
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刊登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邀 请 函 》、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hkex.com.hk)公布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中所公告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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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s://vote.sseinfo.com)行使了投票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文件。
Computershare 及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向公司提供了 D 股和 H 股投票
的数据文件。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情况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表决权委托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758,431,292 99.8114 3,009,406 0.1708 313,212 0.0178
D股 42,626,478 84.6647 542,386 1.0773 7,178,569 14.2581
H股 1,592,353,758 99.9679 0 0 511,797 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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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其中,中
小投资者
合计 3,393,411,528 99.6606 3,551,792 0.1043 8,003,578 0.2351
关联股东海尔集团公司、海尔卡奥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创业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Haier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HCH (HK)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IMITED 已对该项议案回避表
决,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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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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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经办律师:
曹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