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6 证券简称:桂冠电力 公告编号:2024-036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1 - 2024/10/22 2024/10/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882,377,8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1 - 2024/10/22 2024/10/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新博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
即按每股 0.0765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 0.0765 元进行派发。如“沪港通”投资者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申请。
“沪港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派发如有疑问请与公司联系。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 126 号龙滩大厦 2307 房间。
联系部门:证券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6118880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