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08 19:30: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3,672,15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6,403,936.7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曹骥、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所持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
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9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
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9 元人民币。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1 Depositary
Receipts,GDR)的投资者(下称“GDR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
以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
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 投 资 者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与 股 股 东 股 权 登 记 日 相 同 , 现 金 红 利 将 由
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于瑞士时间 2024 年 10 月 23 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S.A.发放给 GDR 投资者。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2210886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杭可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