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联: 《公司章程》(2023年5月)

证券之星 2023-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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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5 月 22 日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5 月)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黑体改复[1993]231 号文《关于对牡
丹江石化集团公司规范为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增资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26,000,000 普通股。连同已发行的
社会公众 40,000,000 股经批准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CROLINK CULTURALTAINMENT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北 2 号院 2 号楼 8 层,邮政编
码:1011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6,690,420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房地产及其相关服务领域,不断探索为客户创造
价值,使公司得以长远发展,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从而达成让更多的人享受真
正的地产服务之目的。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文化旅游项目的运营、管理;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表演;旅游景区管理;公园管理;酒店管理;企业
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
日用品、五金交电;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
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牡 丹 江 石油 化学 工 业
集团公司
牡丹江树脂厂              6,818,000 债转股      1993 年 5 月 19 日
中国环球租赁公司            2,000,000 债转股      1993 年 5 月 19 日
牡丹江造纸厂              2,000,000 债转股      1993 年 5 月 19 日
总计                 81,287,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96,690,42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前述规定也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四)审议公司一年内单笔或累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交易标的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交易标的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事项;
(二十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内。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授权的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七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 回购股份;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
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董事或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的人数,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
监事由公司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
出,董事会或监事会对提名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此时,每
个股东持有的表决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份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股
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董事、
监事候选人单独记票,以票数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
则。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
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司董事会应制订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推荐程序和工作职权等实施细则,并经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发行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深交所就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人员,公
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提
名及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
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一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
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
总监 1 名。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公司法
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投融资等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章程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确
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
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十)《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
本条第(三)、(四)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
提,以兼顾股东权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满足相关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
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其
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
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
意。股东大会表决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
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
会应在年度报告中专项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
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邮件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4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第一百七十条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第一百七十条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的净资产、总资产均指母公司报表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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