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
       网址:www.brlf.com.cn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
阿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和杨磊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
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公司发布的上述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等等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上午
事程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9: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人员、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
人11人,代表股份210,489,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16,2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57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72,019,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02,95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0.18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70,816,224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0.8278%。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
提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1,19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6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1,910,33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9%。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1,30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2,016,836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8%。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上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    李清
                律师(签章):    杨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阿阿胶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