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以及诚实
守信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
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
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
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情况,通过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以不同
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媒体,做
好登记工作,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二)分析研究:收集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关
系,及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媒体等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 盈
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定
期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
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
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
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
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
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
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交所互动平台刊载。
  第 三十 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
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
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
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
动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
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
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
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中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