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 ST曙光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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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12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
    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原告梁健湛是否
    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
                                     “公
司”或“曙光股份”
        )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决书。
  【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
                           (下称:“梁健湛案”
                                    )
    现就梁健湛案案件进展情况和该案件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
如下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
    (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
  原告:梁健湛
  被告:辽宁曙光股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能”
        )、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
  诉讼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丹东市振安区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曙光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作出后,曙光股份股东梁健湛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
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七名召
集股东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
作出了驳回梁健湛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第三人不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中,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实际上是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
有公司股票,因此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使权利。该股东不具
有以自己名义行使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法律资格。
  (2)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对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3)涉案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原告诉请撤
销应予以支持。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
  (2)不同意第三人的答辩意见。
  (1)梁健湛主张的召集人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实不成立。第三
人等召集人依法履行了自行召集案涉股东大会的全部前置程序,案涉
股东大会自行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因会议地点变更且未设置会议
变更指引,未履行公告义务剥夺参会股东的投票资格”与事实不符。
会议地点会议室的调整且未设置会议室变更指引并不影响股东参会
和行使股东投票表决权利。
  (3)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召集人具备曙光股份股东资格并有
权召集案涉股东大会,案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系列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二)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请求如下:
大会决议。
  三、诉讼进展情况
年 12 月 6 日做出《民事判决书》
                  (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判决
主要内容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丹东市振安
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前保全情况
  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案号:(2022)辽
  五、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相关的诉
讼仲裁事项
  (一)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判决确认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2.判决公司及时办理董事、监事及法
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892 号】
  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二)公司董事吴满平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
有关的纠纷一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裁定第三人贾
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
能”
 )、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自行召集的 2022 年辽
宁曙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
                     )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无效,禁止曙光股份及第三人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2.裁定限制贾木云、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
周菲所持曙光股份股票的表决权,限制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同时,将公司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能”
        )、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列为第
三人。
  【案号:(2022)辽 0604 民初 916 号】
保全的申请,裁定在本案终审裁决文书生效前禁止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禁止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该案件已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了诉讼,要求依法撤销 2022 年 5 月 5 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
股东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判令禁止被告
执行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股东自行召集
                 【案号:
                    (2022)京 0105 民初 47041
号】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次案件即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的案件
【案号:
   (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
是否上诉,上诉后最终的审理结果如何都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
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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