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22-076
债券代码:112810 证券简称:18渤租05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下简称“渤海租赁”或“公司”)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8 渤
租 05”自 2021 年 12 月 5 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 2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00%,
按年付息。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
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券(第五期)。
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 2 年。
在本期债券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00%,根据本期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 2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00%,按年
付息。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债券本金展期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 9:00 至 18:00 召开了“18 渤租 05”2021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18 渤租 05”修改<募集说明书>部分条
款及申请“18 渤租 05”本金展期的议案》等议案,“18 渤租 05”自 2021 年 12
月 5 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 2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00%,按年付息。
三、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8 渤租 05”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0 元(含税);扣
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00 元;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四、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五、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渤租 05”
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
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
“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金川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 4 号 3 号楼宏源大厦 10 层
咨询联系人:聂壮、胡逸凡
咨询电话:010-58102695、010-58102687
法定代表人:张巍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5 层
咨询联系人:戚春然、徐溢文
咨询电话:13632947816、1343710404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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