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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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安徽华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华塑股份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交易概述
  为保障公司年产12万吨生物可降解材料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于2022年11月
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借款人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淮北分行、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6家单位组成的项目银团申请总额
为人民币16.58亿元的项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预计为5年,其中淮北矿业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58亿元(最终以正式签署的银团贷
款合同为准)。
  鉴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控制,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贷款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的《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授权额度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5年4月4日
  注册地址:滁州市政务新区主干道龙蟠大道79号
  负责人:汤志斌
  主营业务:在金融许可证范围内开展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1991年10月30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41号
  负责人:李露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1984年10月
  注册地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路20号
  负责人:黄卫国
  主营业务: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保险兼业代理;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1997年7月16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曲阳路130号
  负责人:杨涛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2013年1月6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17号
  负责人:罗巍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按照管辖行授权的业务品种开办,并报告淮北银
监分局。一般经营项目:无。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1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76号淮北矿业办公中心东座12层
  负责人:殷召峰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项款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
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
券;有价证券投资,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各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
资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发
行的理财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控制,故构成关联方。
  三、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
  贷款主体: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联合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贷款总额:人民币16.58亿元,其中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承诺的贷款额度分别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为人民币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淮北惠黎支行为人民币3亿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为人民币
限公司淮北分行为人民币2亿元、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58亿元。
  贷款期限:5年。
  贷款利率:最终以正式签署的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公司年产12万吨生物可降解材料项目建设。
  担保方式:信用。
  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公司与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
相关事项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关于本次银团贷款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银团贷款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公司已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贷款方案内办理与本次银团贷款有关的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1)签署与本次银团贷款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等;(2)办理
与本次银团贷款有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保障年产12万吨生
物可降解材料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公司的经营计划安排。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公平、公允、互利的
基础上进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作
为借款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
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
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6家单位
组成的项目银团申请总额为人民币16.58亿元的项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预计为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申请银团贷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有
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确保公司年产12万吨生物可降解材料项目建设按期
推进。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的银团贷款,有利于保障年产12万吨生物可降
解材料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本次申请银团
贷款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意见。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申请银团贷款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保障年产12万吨生物可降解材
料项目的建设需要。本次银团贷款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公平、公允、互利的
基础上进行,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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